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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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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最终以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工商局的二次胜诉Р而告结束。Р 2、一类现象分析Р 通过查询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公告信息与商标注册信息,我们会发现一个奇怪的Р现象: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名称代表的不同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商标权——分属Р于不同的权利人。Р 例如:水稻品种“天源 6s”,品种权人为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Р申请日为 2007 年 10 月 16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0 年 9 月 1 日;而注册在第三十一Р类①的“天源”商标的权利人为天津市原种场,申请日为 1996 年 9 月 5 日,核准注Р册日期为 1997 年 8 月 28 日,经续展,“天源”商标的专用权延续至 2017 年 8 月 27Р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植物用种苗,植物种籽,新鲜蔬菜,活的家禽以及菌种。Р 再如:普通西瓜品种“新秀”,其品种权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Р育种人为王崇启、焦自高、董玉梅、肖守华;相同名称的三十一类注册商标“新秀”Р权利人却是张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谷和/或谷类,玉米,坚果和/或水果,植物,新Р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籽,植物种子,菌种以及谷物种子。张军既不是西瓜品Р种的育种人,也不是西瓜品种的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及工商行政管理Р总局商标局均没有显示品种权人或商标权人发生变更或签订有转让权利协议的任何Р信息。相同名称所承载的不同权利此时处于冲突不确定的情形下,与此类似的情形Р不胜枚举,鉴于没有明显的冲突暴露出来,这类现象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Р (二)相关问题的提出Р 植物新品种名称是指, 在栽培或野生的待开发的植物中发现的植物新品种,具Р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他们只由字符,英文字Р①第十版商品分类表第三十一类包括:谷物和不属别类的农业、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Р 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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