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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及解决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务逐步收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工商局的实践已经证明了此法的可行性。上海市企业的名称登记全部在市局登记,如果是在下属区工商局申领执照,也要通过下属区先在市局获得企业名称登记。这种做法当然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上海市工商局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相关软件,建立数据库,在登记企业名称的部门推行数字化管理,提供计算机网络检索手段。这一做法由于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的公开公示,可以把冲突解决在登记完成之前,使得“傍名牌”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也可以减少因信息不足造成的善意撞车的几率。笔者认为,企业名称应当在全省同行业中不重复或不相同。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中至少应当包括省内和相邻省份的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世界著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当然还要有省内企业的登记信息等基本内容。 РР 2.变企业名称的核准制为备案制 Р 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上讲,政府职能应该集中在无法或不适合由市场自发解决的领域。《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及时传达了建设有限政府的信息。正如商事登记事项的审查已有由实质审查变为折中审查或形式审查的趋势,企业名称的核准制变为备案制也有其可行性。理由主要如下:一是有利于强化商事主体的诚信素质,这是企业承担严格责任的要求:二是可以使政府从“权力――责任”压力下解脱,管好该管的事,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举措:三是现在的核准制并没有解决奸商标商号的权利冲突,反而因为政府的核准权力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对应,损害责任政府的形象。在备案制下,政府主管部门仅仅对法律明文禁止的文字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文字把好关,提供企业名称信息检索服务,其余则无须核准,仅登记备案、公告即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争议,则交由司法裁判或按约定进行仲裁。 Р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Р 责任编辑 吴 凡 Р Р Р Р Р РР Р РР???????РР???????2/view-6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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