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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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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额很低,权利人可以不举证。Р 关于权利人维权合理支出的证明。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预防侵权发生及其损失的扩大与收集该方面的证据都非易事。通常权利人在收集这类证据时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毕竟,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环境的不规范,导致权利人不易获取这些支出的正规书证。因此,如果权利人必须对所有维权合理支出提交书面证据,这将加重权利人的举证义务,也不符合中国市场管理的现实,更增加了维权成本;相反,如果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则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换言之,权利人对维权支出承担适度证明后,法院可以责令权利人作出与现实和生活常识相一致的说明即可。Р 作者:冉崇高赵克黄淳Р 参考文献Р [1] 李扬:《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8-729页。Р [2] 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Р [3]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6页。Р [4] 李扬:“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的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载《法学》2009年第10期。Р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Р [6] 张玉敏:“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以《商标法》修改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Р [7] 冯晓青:“商标法利益平衡原理研究”,载《长白学刊》2007年第5期。Р [8]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Р [9] 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2页-524页。Р [10] 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577页。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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