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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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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模式,在当受害雇员选择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不能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雇主的这种侵权损害本质是工业危险责任,其风险不能有效化解转移,不仅有悖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初衷,更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这样对整个人类社会是不利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Р(二)当工伤保险与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赔偿相竞合时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只存在法规竞合,而没有责任竞合。这时多数人普遍认为受害人只有一个损害结果事实,因此只能取得一次赔偿。其实,工伤保险发生作用,不仅有损害事实,更需要有投保行为和缴纳保险费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从这个角度看,付出保险费行为本身,也是一个损害行为,因此,当二者竞合时,受害人既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亦可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模式选择,以兼得模式为宜。Р  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和雇主特殊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救济的目的不一样。一个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救济,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既然雇主已向工伤保险机构交纳了工伤保险经费,当发生工伤时,工伤劳动者就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机构也有义务支付工伤保险补偿费,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大致对等。  Р РР 我们现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很低,已经是最低保障。而人身损害赔偿远远高于工伤保险,相比而言,工伤保险微不足道。在这种相差比较大的情况下,以工伤保险取代雇主的侵权责任,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不足以弥补损害。也不宜适用选择的模式,因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除了赔偿标准不一样外,还具有不同特点,民事赔偿标准显然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补偿。Р    ( 行政庭 冉开英)Р Р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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