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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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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河南省商丘Р市柘城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本县农民赵作亮称其叔赵振晌失踪了,怀疑是被同村的赵Р作海杀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高度重视,将犯罪嫌疑人赵作海刑事拘留。在赵作海接受Р审讯的一个半月里,赵作海一直在做有罪供述,认罪态度极好。2002 年 10 月 22 日,商Р丘市人民检察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判处赵作海故意杀人罪成Р立。商丘中院经过合议,于 2002 年 12 月 5 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Р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案件须经省高院审核,省法院在Р复核后作出裁定,批复同意了商丘中院的死缓判决。赵作海的死刑缓期执行开始执行。Р2010年4月30日,已经“死亡”12 年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家了,家人相认才知道当Р年赵振晌只是去外地打工了。至此,又一件几乎一样的错案产生了。Р 人们不禁疑惑,为什么冤假错案的产生几率这么高,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Р权利如此的没有保障。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诉讼法学研究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现Р象深入探究。其实究其根本,这些案件之所以会成为冤假错案大都是由于事实不清、证Р据不足而导致的,这也就是理论界讨论的疑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 2008Р年 6 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Р 1Р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Р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Р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1]因Р此,正确界定疑罪、分析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真正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仅对于保障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而且便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公信力,Р使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步伐向前迈进一大步。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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