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源于正义,“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河南大国昀贯士掌位论文义。Р认识——法与公平是密不可分的。公平是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随着社会发展和同的面貌。”①它具有主体性、客观性、历史性、阶级性、相对性和发展性,进而导致了对公平问题理解上的较大差异性,笔者仅从与经济法公平密切相关的法哲学和经济法学语境下探讨经济法的公平。��法哲学意义上的公平英国学者亨利·西季威克认为:“我们在反思我们的公平概念时首先应注意到的是它与法律的联系。毫无疑问,公正行为在很大程序上是由法律决定,在某些具体的场合,这两个词还可以互换。�诤嗬�墓鄣惴从沉宋鞣剿枷爰业囊恢制毡�历史变迁,人们以不同的公平观念和公平标准对法律公平进行研究和批判,形成了不同的时代、国家和学派之间,对公平的理解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即使在一个国家的同一时期,不同的学者、流派,对公平的理解也大相径庭。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奠基人,其把功利主义伦理运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中而创造了现代法哲学流派,功利主义是它的核心,功利就是以某一行为是否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为判断标准的。根据功利原则,所有能增进当事人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政治上和法律上分别称为善、公平和权利。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在于功利的权衡,因而统治者制定法律不得违背这一原则,这是立法的宗旨,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边沁从人的趋乐避苦、追求幸福的本性出发,认为社会的幸福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的目的应该具备公平的要求,也必须为社会谋福利,强调道德行为的效果而非动机,认论经澍陪表的公平与效率���降哪诤���咔叩墓�焦�①�繻��┑呛D�骸斗ɡ硌А!7ㄕ苎в敕�煞椒ā罚�苏�匆耄�泄��ù笱С霭嫔���臧妫���页。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嫔���臧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