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利益衡量的展开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等文对侵权责任法利益衡量的因素进行了探讨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侵权责任作了与前者基本相同的规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由抛掷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谁是抛掷人的,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对于免责事由,二者的规定亦基本相同,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不承担责任。近几年,学者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愈来越多,例如,杨立新教授《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王利明教授《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文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思考和讨论,王利明教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和研究。也有一些优秀硕士论文从保险的途径对解决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大多数学者并未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价值及发展趋势等角度系统地研究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得出的结论往往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与人大法工委稿和人民大学稿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其合理性却引起种种质疑。笔者认为,欲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社会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之难题,需从理论上弄清上述种种问题,并对高空抛坠物侵权的历史生成、现代特点、法理分析和法律价值等进行多角度的考察。本文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考察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产生的背景和现代特点;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立法的差异,力图准确界定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探讨侵权责任法利益衡量的因素,从而研究高空抛坠物侵权的责任主体等。本文通过对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准确界定其性质,确定此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法理依据,进而在人们的行为自由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并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笔者以期通过对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研究,从而对我国的现行立法提出完善之策,尽可能地使法律规定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