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这一责任,即按照公平原则负补偿责任。Р(2)连带责任说Р 由杨立新教授起草的关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974条的立法理由书认为,确立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有三个:Р 其一,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权行为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即使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只要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确实是从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Р 其二,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决定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础。民法上替代责任的原理,就是因为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既然责任人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特定关系,因此就责令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民事责任不是财产责任,就不会出现这样的规则。Р 2. 否定说Р 否定说反对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在从建筑物抛物的情况下)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认为以“济弱扶困”的救济原则作为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集体归责制的理由不能成立。高层建筑坠物致害集体归责制的出现,使无辜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并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如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辜被告是下岗职工,那么必然使其生活雪上加霜,这种结果显然不是“济弱扶困”思想所希望达到的。那种认为集体归责可以使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每个占有权人谨慎从事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集体归责也会使真正的加害人因他人分担了本应由其全部承担的责任而幸灾乐祸,而无辜的被告也可能因其承担不能预见的责任而产生绝望的消极情绪,对以后谨慎从事丧失信心。Р 笔者支持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即应当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它既给了无辜者一个免责的机会。又能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的安慰。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Р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