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的方法,使大楼住户与受害人间的矛盾转化为大楼住户间。本文提出的模式将矛盾一次解决,不会引起新的矛盾的发生。一方面,如果大楼管理员没有进行必要的行为就违反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如果大楼管理员进行了必要的行为,就必然会找到侵权主体,不仅自己避免了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找到了真正的不利后果承担者。这样再不引起新矛盾的前提下,矛盾得以解决。第二,并没有增加新的强行的责任分担机制。现有的模式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拟制的责任分担机制,既然是拟制的就必然会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必然有一部分人的利益被迫受到损失。本文所提出的模式,并没有拟制责任分担,承担责任的主体之所以承担责任完全是因为其先前的行为所引起的。大楼管理员是因为其的不作为行为,而侵权人是因为进行侵权的积极作为行为。第三,有助于现有法律成份发挥其应有作用,有助于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现有的模式是通过规定特例的方法解决矛盾,与已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原理相脱节,没有发挥已经存在的概念、原理的作用。本文所提出的模式完全基于已经存在的理论,利用现存的概念,仅仅是对利用原理将相关概念的重新组合。综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文所提出的针对高空抛物引起侵权的解决模式比侵权责任法87条拟制的模式在彻底解决矛盾,责任承担的合理性上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上有优越性。参考文献:[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