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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各级政府)14、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及其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15、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16、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各级政府)17、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18、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7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级政府)19、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各级政府和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山东煤监局)主题词:安全印发矿山分工方案通知抄送:王军民副省长,周齐、吴鹏飞省长助理,李世瑛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2月9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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