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的质证和辩论。第六,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进行的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的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的陈述意见等。第七,听证参加人的最后陈述。第八,出现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因、过程和相关决定;⑥记录应突出重点,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和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⑦记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笔录应交由各方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各方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处应捺印或者盖章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10.3.6听证会报告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②听证会报告书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③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应当重点写明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利害关系人和应邀参加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是否存在分歧。如有,应分别写明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和存在分歧的事实和依据;④处理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第一,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意见。第二,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但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第三,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但办案程序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作出行政处罚意见。第四,经过听证,认定违法行为轻微,提出免予行政处罚意见。第五,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第六,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楚,提出继续调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