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如已获Р认可的实验室或其它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配套系统的同级别或高级别医院的实验室)比Р对的方式判断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Р (a) 规定比对实验室的选择原则; Р (b) 样品数量:至少 5 份,包括阴性和阳性; Р (c) 频率:至少每年 2 次; Р (d) 判定标准:应有≥80%的结果符合要求; Р (e) 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定Р期评价实验室间比对对其质量的改进作用,保留相应的记录。Р5.6.4 检验结果可比性Р 如果采用手工操作或同一项目使用两套及以上检测系统时.,应至少每年 1 次进行实Р验室内部比对,包括人员和不同方法/检测系统间的比对,至少选择 2 份阴性标本(至少 1Р份其它标志物阳性的标本)、3 份阳性标本(至少含弱阳性 2 份)进行比对,评价比对结果Р的可接受性。出现不一致,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指施,及评估纠正指施的有Р效性。有相应的记录。Р比对记录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应保留至少 2 年。Р5.7 检验后过程Р5.8 结果报告Р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РCNAS-CL02-A004:2018 第 9 页共 10 页Р5.8.1 特殊检验项目的结果报告应符合相关要求,如:当 HIV 抗体筛查试验呈阳性反应Р时,应报告“HIV 抗体待复检”;当 HIV 抗体确证试验呈现不是阴性反应,但又不满足Р阳性判断标准时,应报告“HIV 抗体不确定(±)”,并在备注中注明进一步检测的建Р议,如“4 周后复查”;产前筛查报告应由两个以上相关技术人员核对后方可签发,其Р中审核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检验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Р5.9 结果发布Р5.10 实验室信息管理Р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