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第 2 号修改单。Р本标准与 GB 2757—198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Р——修改了标准名称; Р——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Р——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Р——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Р本标准 4.2~4.4 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Р IРGB 2757—2012 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Р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Р1 范围Р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Р2 术语和定义Р2.1 蒸馏酒Р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Р2.2 蒸馏酒的配制酒Р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Р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Р3 技术要求Р3.1 原料要求Р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Р3.2 感官要求Р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Р3.3 理化指标Р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Р 表 1 理化指标Р 指标Р 项目检验方法Р 粮谷类其他Р甲醇 a /(g/L) ≤ 0.6 2.0 GB/T 5009.48 Р氰化物 a(以 HCN 计)/(mg/L) ≤ 8.0 GB/T 5009.48 Р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Р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Р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Р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Р3.5 食品添加剂Р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Р 1РGB 2757—2012 Р4 标签Р4.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Р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Р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Р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Р Р Р Р Р 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