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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研究——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现状问题及规范建议文档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间借贷活动提供后盾,民间借贷活动有利担保体系的担保,中小企业信用度得到提升,融资能力大大加强,融资渠道得以拓宽。在民间金融市场,单个主体的规模是很小的,手中的资金也不多,自身抗风险能力很低,一旦借出的资金无法收回,借来的资金无法偿还可能会导致倾家荡产。但是如果这些参与者能够有足够的担保抵押品那么可以最起码可以防范挤兑现象的发生。或者这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集中探索建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用自身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这样能够降低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风险。构建优化民间担保体系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民间借贷资金安全性得到保障,借贷的金额和期限弹性加大,借贷利率得到降低。因此,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公司、经济社团组织、中小企业担保合作社的作用,让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这样才不会出现因讨债而发生暴力事件等危害社会大众的事件。Р     (三)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机制Р     对民间资本的安全运作问题要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严格民间借贷业务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严格管控民间金融业务程序,推动民间金融业务正规化运作。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的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坚持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督。明确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监督上述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承担相应责任。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对民间借贷的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可能涉及民间借贷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及风险排查,切实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Р    (四)推动制度创新,规范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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