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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7—2017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9 |  大小:308KB

文档介绍
2 职业接触后用人单位处理程序Р 用人单位应当在个人暴露发生后2h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РC.3 职业接触后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程序РC.3.1 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Р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和“艾Р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并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上传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Р系统。处置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随访期内开展随访检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РC.3.2 处置机构对暴露情况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对于Р不清楚感染状况的暴露源,应当在暴露当日采集其样本进行检测。РC.3.3 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h内采集其血样检测Р艾滋病病毒抗体,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Р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Р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РC.3.4 在随访期内,暴露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的,处置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调查机构,并会同用Р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Р信息;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工种、工作岗位;暴露源携带艾Р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РC.3.5 调查机构组织临床、检验、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处Р置机构进行核实。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并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Р依据。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Р 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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