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Р c)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Р3.1.10.5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Р3.1.11 职业卫生Р3.1.11.1 职业病危害申报Р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Р及时更新信息。Р3.1.1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Р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Р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1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Р3.1.11.3 职业健康监护Р3.1.11.3.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Р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Р a)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Р b)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Р3.1.11.3.2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Р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Р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Р3.1.11.3.3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Р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Р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Р3.1.11.3.4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Р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