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Р 按玩忽职守论处:Р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Р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Р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Р 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Р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Р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Р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Р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Р 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8.擅动有“危险禁动”Р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Р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Р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Р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Р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Р 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