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固定出资比例进行;投资资金在滚动中如无法满足再投资时,通过再次募集或融资的方式,同样按上述固定比例投入。如出现按上述规则执行仍无法满足的极端情况时,则:评估各个项目股权的价值;将股权比例重新平摊至每一个项目(包括新项目);到工商局进行股份变更的登记。(四)总部和区域的投资企业在资金盈余时,可以把富余资金借给集团。投资企业借款给集团应先经“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同意,借款的利息参照借款当年的集团年度平均融资成本。(五)总部和区域的投资企业在收到项目公司的分红后,可分配给各个人投资者或者继续留在投资公司再投资。第七条份额变动6/ 6(一)要求出资的员工转让份额的,需经所在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报“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审批。(二)自愿出资的员工可在其所在的中心(或公司、或区域)内部转让份额,其份额变动由各中心(或各公司、或各区域)自行管理。自愿出资的员工跨中心(或公司、或区域)转让份额的,需经所在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报“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还应报财务资金中心备案。(三)出资员工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的,其份额参照《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V2.0(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第八条其他(一)本操作细则为《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V2.0》的补充。若有冲突,以集团发布的《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V2.0》制度为准。(二)本操作细则解释权归“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在执行中如有未规定情况的,由“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决定和处理。(三)本操作细则适用于集团的国内房产板块。国内区域应参照《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V2.0(试行)》及操作细则,制定区域相应的“同心共享”办法及操作细则,并报集团备案。(四)其他板块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自身的办法,但需另行申请批准。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颁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