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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继承权问题研究论文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41 |  大小:36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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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s??????????????????????????···33 引言引言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继承作为一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社会财富不断增加,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继承作为取得家庭财产的重要方式,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现,城市家庭中多为一子或者一女,我国城市中的女性继承权己基本得到实现。这使妇女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有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协调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综观各朝代的继承制度,受宗祧继承的影响,财产继承均以男性后裔为主要继承人,将女性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在那时,男子不仅要祭祀祖先,还需承担传承宗室、赡养父母的责任,而妇女既然没有祭祀祖先、继立门户的义务,在财产继承上自然不能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封建社会的妇女由于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受“出嫁从夫”等三从四德的束缚, 一般没有这种以身份权为基础的财产继承权利。随着男女平等原则的确立,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己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确立了各个领域中的两性关系准则。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所谓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作为继承权利主体的公民,不因男女性别上的差异而影响其对继承权的享有或行使,其核心就是禁止在继承关系中歧视与排斥妇女。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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