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利用“鱼目混珠”洗钱,利用货币走私洗钱,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利用“smurfs”洗钱,利用双重发票洗钱,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利用信用卡洗钱,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李伟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衍生出了几种新型的洗钱方法。如利用互联网洗钱, 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由于洗钱活动本身的特点,要精确地测算出洗钱的数目是相当困难的。但仍然有不少学者Reynolds(2002)对国家、地区以及全球的洗钱规模进行了估算。最具代表性的要数Walker,Unger(2009),他们用重力模型测算出了全球的洗钱规模。裴平, 金素(2011)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的洗钱规模和渠道进行了识别。 1.3.2关于反洗钱基本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的反洗钱制度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记录保存制度。但在这几种制度里面,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从目前来看,对反洗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反洗钱监管,反洗钱立法,制度评价, 及政策建议上。金融业是有效反洗钱的前沿阵地,近年来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已经成为了国际反洗钱监管方式的改革方向,同时也是中国反洗钱监管的发展方向(庞贞燕,石彦杰2010;严立新,汤俊201 1)。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才正式确立。一些学者如雷建斌(2005)认为为反洗钱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逐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关键。欧阳卫民(2006)指出,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使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制定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反洗钱措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加强反洗钱协调与合作是国际反洗钱立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Masctandaro(2004)以实证的方式证明了“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性。崔少梅(2004)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