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协商并签订这些协议或约定。Р 三、我国适应《新标准》的相关制度建议Р (一)完善国家反洗钱工作机制Р 洗钱具有很强的行业选择性,洗钱分子会考虑成本和风险,尽量利用监管薄弱成本较低的行业实施洗钱,一旦某一行业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力度加大,则转移至其他行业。这就要求各个行业特别是易于为洗钱利用的行业,在统一的预防和控制洗钱原则的要求下,按照行业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反洗钱策略和措施,从总体上遏制洗钱势头,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洗钱案件的侦破与打击力度,争取更多的案件成果,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成效,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合规监管责任,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时要审查新设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加强反洗钱准入监管。Р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Р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做好反洗钱工作是我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重新审视反洗钱工作,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世界各国都将反洗钱义务的有效履行作为设立机构和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违规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特别是已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更应认真研究美国司法实践中长臂管辖原则在爱国者法案中的应用,规避反洗钱的司法风险。Р (三)转变反洗钱监管模式Р 反洗钱监管要适应新标准的变化,以金融机构法人为监管单位,对法人金融机构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档案为依据,以交易报告数据分析为基础,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按银行证券保险分别构建动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科学合理地确定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等级。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