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地研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df  |  页数:30 |  大小:1041KB

文档介绍
外,根据食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安全监管, 还可以将食品安全犯罪划分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犯罪以及规定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及人员相关刑事责任的犯罪。笔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分析,就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为划分标准,区分食品的生产销售者的犯罪和食品的监管、检疫人员的犯罪。其中食品的生产销售者的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逃避商检罪、虚假广告罪以及不报或谎报事故罪等犯罪;涉及监管、检验机构及人员的犯罪主要包括食品监管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二)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必要性 2004年,爆发于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案,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12 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人,重度营养不良的患儿28人。发生于 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案件,共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累计住院患儿共5.19万人,有四人死亡的病例。这些由于食品不安全而爆发严重后果的案件,深深地震撼并刺痛了人心。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刑法来加以保护成为了人们正常的心理需要。 1.基本的民生要求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下去,就离不开食品。因而,食品安全是与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休戚相关的。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实际上就是对生存权利的一种侵害。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领域处于安全的状态之下,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刑法》作为制裁最为严厉的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作出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是民意的期【刁江献军、崔素琴、郝增录.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中国监狱学刊,2011(3),46 2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