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特定”:①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言。②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③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④犯罪行为一经实施,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失,或者形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⑤但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就都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而是指其行为的实施具有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故意杀人罪.doc 6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损害的广泛性、行为后果的难以预料和控制性,是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该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一个显著区别。 7(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这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大部分出自故意,也有少数犯罪出自过失。 8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本章犯罪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管理的犯罪。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9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 2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的规定, 本章罪包括 46 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 8个罪名(罪名前带★标志的)。 10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