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但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 且至少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8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后,如果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 或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规则7.2.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