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审查或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工厂Р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并覆盖申请认证Р产品的加工场所。Р5.3.2.1 在工厂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可参照本规则附件 6 附录 1 的要Р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Р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Р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Р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实验室在型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Р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Р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Р证机构将在工厂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 6 附录 1 车辆结构及技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 1.1 和 1.2 条审查。Р5.3.2.2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Р5.3.2.3 工厂现场审查时间Р 工厂现场审查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Р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追加审查增加的人Р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Р5.3.3在工厂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Р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认监委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Р部件、总成,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Р及该证书的有效性。③Р 注③对校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群体性安全风险危险系数高,易产生重Р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产品除需符合上述要求外,在型式试验环节认证机构及实验室应适当增加样品核Р对、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资料存档等要求,必要时可追加相关检测项目。Р5.4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Р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实验室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Р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工厂检查组Р做出。Р5.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Р5.4.1.1 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试验项目的检测结果Р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