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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藥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冇效。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受理持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冇效。8信息沟通认证机构应在做出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认证证书当口以适当方式通知证书持冇人,并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ZD起的5个工作口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认证证书持冇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描施,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冇人己获知该信息的记录。认证机构及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Z后,认证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屮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冇关信息,以使各关注方(如地方执法部门、销售者、消费者等)能冇效获得冇关认证证书的状态及其状态变化的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认证机构在口常工作屮应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介作,及时收集监管执法、各级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方投诉、媒体曝光及其他市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违法信息,对涉及强制性认址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9其他事项9.1认证机构应当制定严格冇效的工作程序利流程,保证与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冇关的活动在受控的条件下正确实施。9.2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要求,不得擅H放宽条件。9.3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冇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相关认证机构提出申诉。9.4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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