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 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 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 8 要求。 9.1 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 9.2 使用要求 汽车行驶记录仪应采用模压或印刷方式加施认证标志, 并在标志的下方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产品主机前面板显著位置, 并在产品安装后易于清晰识别。 10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