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划分:即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所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一般客体则是指所有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第。这三种客体中,哪一种又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客体呢?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我国对毒品的正常管制秩序是它的犯罪客体,有的认为有主体和次要客体之分,公民的人身健康是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客体,我国对毒品的正常管制秩序才是该罪的次要客体。毒品虽然会严重威胁或造成公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损害,但仅限于在毒品被非法使用的情况下,而毒品运输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此结果的出现,因此, 笔者赞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对毒品运输的管理制度的观点。 1.3.2.2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特定情况下,当单位从事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时,也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但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随着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增多,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可能因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而成立不同的毒品犯罪,甚至还可能出现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如吸毒人员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就因其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以及毒品数量等因素,而成立不同的毒品犯罪。虽然吸毒人员在实施运输毒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因素而构成不同的毒品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运输毒品犯罪的主体就是特殊主体。实际上,当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时,其犯罪主体仍是一般主体,吸毒者成立运输毒品罪仅是特定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对此,最高法也相继颁发了两个《会议纪要》,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均作出了较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1.3.2.3 客观方面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