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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112KB

文档介绍
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Р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Р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Р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Р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Р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Р第四十八条 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Р第四十九条 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Р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Р第五十条 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Р第五十一条 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Р第五十二条 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Р第五十三条 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Р第五十四条 Р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Р(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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