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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井”犯罪现象的分析的分析研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3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矿主达成十四万赔偿协议。①在本案中,由犯罪嫌疑人苏尔格持石块猛击被害人“惹格史前”,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由取比木巫、取比达沙二人“望风”;吉日石批、取比木巫是此起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取比木石、曲毕路银、马海格坡、惹格史妹在被害人死后冒充死者家属骗取赔偿金,属于此起犯罪的共犯。他们虽然没有动手实施直接杀人的行为, 但事先各犯罪嫌疑人均知道杀害被害人并伪造成矿难事故骗取赔偿金的预谋,并互相串通、勾结,构成故意杀人罪与诈骗罪的共犯和牵连犯。牵连犯一词源自德国, 经日本引入我国,是指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②具体的说,就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其实施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罪名。在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③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骗取钱财的行为为目的行为, 故意杀人的行为为手段行为,构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处罚。(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前面已经提及,在大多数情况下,伪造矿难骗赔的案件中,数个犯罪嫌疑人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按照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当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后参与犯罪,仅实施骗赔行为,或者按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参与故意杀人的预谋或者不能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此案件为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真实案件。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傅延威,孙莉,王晓燕:《伪造矿难骗赔案件的理论与实务探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3集总第4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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