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犯罪学案例分析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题,即倘若此时其为正常人格,却被他的犯罪人格犯下的罪而判刑,这样是否合适,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不能有很肯定的答案,但疑罪从轻,故对其采取从轻判罚实属合理。Р结论:多重人格分裂人的犯罪不能完全免责,其并非无责任能力者,对其从轻处理。Р(3)正当防卫的界限判定:Р案例:汪清与邻居长期不和,汪清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咱可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此后,汪清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汪清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汪清的头部打破。汪清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棒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汪清赔偿。Р讨论:该如何判定正当防卫的界限?Р分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Р 其强调了以下4点,第一,由不法侵害所引起,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条件;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机条件;第三,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四,出于正当的防卫意思,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五,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Р 本案例中,第一二三五条均符合,汪清的确是受到了邻居的不法侵害,并且在侵害进行的同时对邻居做出了防卫,但是对于第四条不符,即他并非出于正当的防卫意思,而是挑衅防卫,故不为正当防卫,需要负刑事责任予以赔偿。Р结论;以上五条必须全部符合,若有一条不符则不为正当防卫,此即为正当防卫的界限,以此来区分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Р参考文献:Р1、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1日第一版Р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