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 使法律问题的定量分析有所发展。①公平和效益之间的博弈原则永远是经济学中的不老话题。其中社会公平问题主要是法学研究的范畴, 法律设定相关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程度是法治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持有型”犯罪与“传统型”犯罪的司法资源量( 成本投入) 与犯罪惩治量( 收益产出) 的效率分析是如何的? 两类犯罪比较而言, 实现社会公平的程度有何差别? 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冲突将怎样反射到立法者对刑法制度在持有型犯罪构成上的量身设计? 诸如此类问题, 只有全面厘清、反思经济与法律的复杂关系并进行深入的研讨和思考, 刁一能获取本质上的认知。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出发, 设定持有型犯罪有利于惩治犯罪效率的提高。现代经济学认为, 凡是以最少的生产要素, 获得了既定的产出量, 或以既定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 就是最有“效率”的。勿从司法操作中很容易得出传统型犯罪的胜诉率要比持有型犯罪低得多, 还比持有型犯罪付出的司法资源多。首先, 持有型犯罪减少了对犯罪人主观要件查实的司法资源投入, 只要求存在非法持有状态即可。这显然与严格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传统型犯罪不同。我们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客观要件比较容易认定, 主观要件的查证却要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因此, 在社会“犯罪总量”恒定时, 持有型犯罪因不需要查实犯罪人的主观要件而使认定工作容易, 从而节省了社会资源, 提高了刑罚率; 相反, 因为主观认定不客观, 随意性很大, 不易把握, 所以刑罚率必然降低。其次, 持有型犯罪因认定犯罪的概率提高, 进而在犯罪总量固定的情况下投入相等司法成本时就能得到同等的回报; 相反, 传统型犯罪因认定犯罪的概率降①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 9 9 8 , 第 2 页. ②( 美)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张军等译. 法和经济学[ M 〕. 卜海: 人民出版社, 1 9 9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