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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北京市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 动态调整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动态调整办法一、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以年度为周期,根据价格调整公式,定期进行测算调整。二、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调整公式为:P n= P n-1*K。公式中: P n:为第n年城市公共电汽车或轨道交通调整后的平均票价; P n-1:为第n-1年的城市公共电汽车或轨道交通实际平均票价;K:为调价系数;K≤I n-1/I n-2; I n-1/I n-2: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第n-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第n-2年时人均可支配收入。调价系数:K=a*CPI n-1+b*E n-1+c*L n-1,其中: a:为扣除人工费用、动力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构成中所占的比例30%; b:为动力费用在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20%;c:为人工费用在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50%;CPI n-1: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第n-1年时的居民消费价格 2 指数;E n-1:城市公共电汽车指第n-1年的0号柴油年均价格与第 n-2年的0号柴油年均价格之比(%);轨道交通指第n-1年的轨道交通年均电价与第n-2年的轨道交通年均电价之比(%); L n-1: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第n-1年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第n-2年的之比(%)。三、当平均票价调整幅度大于等于0.1元时,启动年度调价。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时,当年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四、当公共交通价格调整达到启动条件后,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提出价格调整具体意见和价格调整方案,经发展改革、交通、财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五、以5年为1个周期,由发展改革、交通、财政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价格及调价公式进行评估。如需调整,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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