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df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从“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上位法抵触、是否符合制定程序、是否适当、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7六点进行审查。在具体的工作的当中,审查主体在对报备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之前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材料不予登记并退回,对于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会告知其补正。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法制统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由于我国立法体制“一元多级“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多种立法主体并存,不同的立法主体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谐统一,有必要加强立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纠正破坏法制统一的不适当的规定,有利于规范立法活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一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唯法是尊,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特征。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当前,6《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四)是否适当:(五)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