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办公室。Р第八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Р第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查。Р镇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Р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Р Р裴圩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Р 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Р第三条 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Р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Р(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Р(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Р(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Р(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Р(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Р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人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Р第六条 全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Р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Р第八条 本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Р第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