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见该法第十四条;(5)《行政复议法》上的称谓:“瓶定",见该法第七条第一款;(6)司法解释上的称谓:“其他规范性文件’’, 见最高法院2004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6 本文选择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称谓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因为这些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在现实中一般是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颁发的,用文件作为这一概括的结尾语比较形象,同时这一称谓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使用也较多一;其次,在规范性文件前面加上“行政",是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角度来对其进行限定,尽管从字面意思上可能演变成从内容上来理解“行政’’,变成了有关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在此限定,这里的行政不是从内容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限定,而是从制定主体的角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限定。同时,“行政”与“规范性文件"的结合,一般也限定了对“行政"一词的理解。如果从内容来看“行政’’一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一般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行政的内容,面不是通过文件的形式来规范行政活动。同样,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部的行政管理可具有适用力,但是不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最后,笔者认为任何词都不能很精确地来形容我们所要表述的对象,特定的词语还需要人们习惯的认同,即长期使用中的一种约定俗成。 3罗文燕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134页. 4叶必丰、周佑鹦:《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页。 5陈瓣芳:《≤≥立法性行致簸范研究》,孛蒸孛央党校爨叛衽2007年舨,繁25页。 6陈丽芳:《非立法性行政靓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4页。 7如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簧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l匕京大学出舨桂1999年版,第171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