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涉及第 15 条[ 由雇主终止] 规定的权力除外。如果雇主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雇主代表,应在不少于 14 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 3.2 其他雇主人员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 或) 担任检验、和( 或) 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 或) 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 1 . 4 款[ 法律和语言] 规定的交流语言。 3.3 受托人员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一样有效。但是: (a)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 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 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4 提示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 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 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办理。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 确定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 3 . 5 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