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认可后方可有效。Р第十一条:暂停施工:任何部门要求暂定施工,必须先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审定认可后方可有效。Р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州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参与工程验收。Р第十三条:竣工结算: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量及工序内总价包干,如果有变更根据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的施工方案及变更等材料,按招标文件中的及结算标准计算。Р第十四条:保修内容、范围:保修三年,此次施工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Р第十五条:违约责任:Р违反本公司第八条,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并取消三年标准资格,工程结算延迟到一个质保期后进行。Р违反本合同第九条,工程完工后,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工程使用。Р违反本认合同第十三条,甲方按合同条款不予结算。Р损失的计算方法、期限,属乙方责任损失自负,属甲方责任,按实结算。Р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案:双方协议商量。Р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质保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Р第十八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Р第十九条:附则:Р甲方施工期间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施工确有难度,与甲方协商解决,施工期间保持现场整洁,交工后三日内必须达到甲方清洁要求;清场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清洁,所需要用由乙方负担。如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Р未按期交工,每拖延一日,按工程总造价3%支付违约金。Р甲方职责:派专任负责人现场监督,按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及范围逐项认证并签字,如有问题,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解决。Р若甲方在工程交工后,使用中人为造成的损坏,不在质保范围内。Р甲方(章): 乙方(章):Р地址: 地址: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Р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Р电话: 电话:Р Р 合同见证书:伊犁州政府采购中心(盖章)Р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