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1.3通讯联络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i)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6-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1.4法律和语言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1.5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中标函,(c)投标函,(d)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f)规范(g)图纸,和(h)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1.6合同协议书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