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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大题-专项练习(58套)-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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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决定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 )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 ①首先确定甲公司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数额。甲公司的财产总额为 9687.5 万元,其中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 3500 万元,甲公司可以用于分配的财产为 9687.5 - 3500 =6187.5 (万元) 。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 4896.2 -3500 =1396.2 (万元) 。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 318.35 万元,即[6187.5 万元- 250 万元(破产费用)- 300 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410.5 万元(应交税金) ]÷[27134.6 万元(负债总额)- 3500 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00 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410.5 万元(应交税金) ]×1396.2 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 =318.35 万元。( 3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本案中破产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丁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均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 331 万元,即 85 万元+96 万元+150 万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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