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Р(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Р[案例4] Р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Р 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Р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Р 问题:Р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Р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Р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