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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总则讲义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42 |  大小:123KB

文档介绍
确的是()。(2009年试题·新)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选项D错误。(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撤销权。所以选项C错误。(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举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卖给丙。如果乙是以甲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的合同;如果乙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处分权的合同。【考题·判断题】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2000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时,尚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但在合同订立后,甲购买了丙的房屋,取得了处分权,据此,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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