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要求息息相关, 相应地,当被告人的人权有了长足的进步的时候,整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就有了明显的改观。 3、“以人为本”是法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法的基本理念早已为人们所接受,但那些强调保护被告人人权会损害政府利益的人们通常未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真正含义。“以人为本”作为一项思想原则体现到诉讼中,就是要求将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作为有着自身目 10 的的主体来对待,而不是将他作为惩罚的对象和获得证据的工具。不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可以说是抓住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就诉讼目的论、诉讼构建论、诉讼主体论、诉讼职能论、诉讼法律关系论等基础理论方面,以及辩护制度、庭审制度、起诉制度等主要方面进行了持续性的研究,所有这些研究所贯穿的一根主线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问题。研究沉默权可以发现政府对于个人权利乃至法治原则的基本态度,透视政府本身是否是一个法治政府及是否实施“以人为本”。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哲学思考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刑事诉讼的出发点以何为本位?是个人本位还是集体本位还是其它提法?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来说, 法律是以保障公众的权利为根本宗旨的,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而公众不能是抽象的,应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在现代文明社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认为是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与其他人一样,应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些人认为,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法律便不应对其像其他人一样给予正当的甚至是充分的保护,认为“以人为本”中的“人”应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如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会危及其他公众甚至是政府、国家的利益。依传统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