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必须具有的特性,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2.2 律师主导型调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律师主导型调解的概念,来自于对律师调解的分类,律师调解因律师在调解中的地位不同分为律师辅助型调解和律师主导型调解,律师辅助型调解简单的说就是律师代理调解,律师在调解中代理当事人同其他当事人平等地沟通与协商,以化解矛盾, 而律师主导型调解是我们本文研究的重点。有些著作中将律师主导型调解称为主导型律师参与调解,笔者认为并不妥当,“主导型律师调解”会使读者对调解的主体亦是律师的种类产生疑问,影响对整个概念的理解,所以我们将律师居中主持调解的形式, 称为律师主导型调解。从理论上来说,律师主导型调解,就是狭义上的律师调解,谢佑平教授认为;“当律师主持调解时,即律师调解,是指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以调停人的身份主持进行的调解。” 10本文中,笔者将律师主导型调解定义为律师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请求,对该事件进行居中调停,帮助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虽然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直接规定该制度,但是实践中却有此种调解模式运行,所以为了完善该模式应当对律师主导型调解的定义准确把握,同时为了更好的理解该模式,还应当同其他调解制度相区分。 2.2.1 律师主导型调解异于人民调解律师主导型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虽然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质,都属于民间调解, 有学者主张律师主导型调解也应当包含在人民调解当中,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不同。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人民调解员不仅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调解,并且更加注重当地的一些乡风民俗,主要通过劝解达到调解的目的;律师主导型调解是由律师进行的, 10谢佑平主编.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94.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