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队应严格按照各项技术交底施工, 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要求。 4.5 施工队进度款支付 4.5.1 施工队应在每月 25 号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给区域项目管理部, 区域项目管理部负责向公司申请施工队的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 支付工程进度款; 主体工程完工后付至合格工程量的 90% 。 4.5.2 施工队当月申请的进度款经管理部和公司审批通过后于次月 2 5 号以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施工队。 4.5.3 付款前施工队需开取所申请进度款等额的发票并递交到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4.5.4 乙方应每月提交所属于人员考勤及工资清单, 相关资料应由施工队老板签字, 原件留存区域管理部项目经理处备案。施工队必须按照相关合同支付人工工资、机械使用费和租赁费用, 若因人工工资或机械费用等问题发生讨薪事件的,所有责任与费用将由施工队承担。同时公司有权在剩余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为支付。 4.6 工程验收 4.6. 1 单项工程由项目部组织管理部质检员和施工队长进行内部验收, 如有问题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具备报验条件后通知甲方和监理进行正式验收。 4.7 施工队结算与支付 4.7.1 主体工程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施工队应当提交 8 加盖公章的原件结算单及有效资料交公司办理结算审核。经公司审定后,随业主付款比例支付到本合同结算价的 95% ; 4 . 7.2 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作为工程质保金, 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随业主付款比例付清(无息) ,若一年内不按合同约定维修超过 3 次的, 质保金延长至第二年后再付; 连续维修超过 5 次的工程, 质保金不再予以支付。 4.7.3 严禁施工队以任何形式从公司的发包人处支取公司应得的工程款项, 一经发现, 按支取金额的 10%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严禁施工队就工程有关事宜越过公司与公司发包人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