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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4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综合管廊专项债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六)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发行人并承诺,本期债券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推进债券有关事项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债务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符合《推进债券有关事项通知》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八)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审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符合《推进债券有关事项通知》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九)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发行人自成立起至本次债券发行前,未曾发行过债券。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推进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十)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十一)根据《审计报告》及中审会计师关于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注册资本合法合规,注册资本中不存在公益性资产;发行人目前全部债务均为市场化规范行为,独立承担全部偿债责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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