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1.总则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本项目招标人拟发行企业债券不超过20亿元,用于文旅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双创孵化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项目确定1名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中标人受采购人委托,统筹协调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协助采购人发行企业债券的报批工作,确保国家发改委受理发行申报资料,并承担发行工作。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时间要求:负责协调组建的中介机构团队的各项工作,确保国家有关债券发行审批机构于2018年2月15日前受理发行申请资料,发债时间要求:2018年5月15日前发债成功。服务标准:主承销投标人中标后所提供的服务以保障本公司顺利发行企业债券为目的,设定融资方案,组织项目工作团队,制作申报材料,国家有关债券发行审批机构要求达到的标准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标准,并组建承销团进行市场询价且余额包销。1.1.2本项目招标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发行规模、发行周期、发行利率、承销方式等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发行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发行利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服务期限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承销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证券业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