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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钊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新公司经过长期研发成功的CL6010A4芯片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 属于鼎新公司的专有技术,该技术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且鼎新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通过制定保密规定,与关键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予以保密。因此,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确认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中专家鉴定确认的四方面密点有关的内容,属于鼎芯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钊锋直接参与了CL6010A4芯片的研发,在离开鼎芯公司后,向芯略公司披露了其之前擅自备份的 CL6010A4芯片数据库。芯略公司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后,生产侵权产品的数量造成鼎芯公司的经营损失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被告人张钊锋是芯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芯略公司所获非法利益均归入芯略公司,故被告单位芯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张钊锋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但其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芯略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个人也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对被害单位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钊锋的辩护人提出对张钊锋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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