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在对犯罪预备处罚的时候,应当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三、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认定一切行为是否着手的基本原则。虽然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各不相同,其着手实施犯罪的表现形态也各异。但在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可以概括出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1)着手实行的行为能够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比如,举刀或用枪支对准被害人,就可看出是行凶杀人;将手偷偷地伸入他人衣袋,就反映出窃取财物的意图。而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还不能反映出其主观上有犯罪意图,比如买火柴的行为,可能是为了吸烟,也可能是为了放火,这时就不能认定是着手实行犯罪。(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犯罪对象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对象。例如,杀人犯已经举刀对准了被害人,这表明其杀人行为已经开始了,已经指向了犯罪对象,并危及到对象的安全。(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例如,举枪瞄准被害者,这个行为只要再稍微进一步,死亡结果就会发生。所以,举枪瞄准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它是可以成为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