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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公益征收立法问题分析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df  |  页数:7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II 城市改造、,因为公共屋的拆迁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也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关于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制度,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矛盾纠纷频频发生,媒体关于这方面的报道层出不穷:2003年秋南京、北京各发生了一起因为房屋征收被拆迁引起的自焚事件,2007年春重庆、深圳及长沙的“钉子户”事件也传遍大江南北。房屋征收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中国近年来法律领域的一大讨论热点,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积极地展开了研究。不仅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积极地展开了研究,立法机关、国务院十分关注这一问题。 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宪法高度对房屋等重要私人财产进行保护和对房屋征收作了规定。修正案中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规定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它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国家征收或征用私有财产必须满足四个要件: “主体是国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给予补偿"。该修正案成为当前我国房屋征收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修宪后有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障问题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以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曾经对房屋征收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已经于2007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经过多年起草和研究的物权法终于尘埃落定。物权法在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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